岳少贤、闫玉兰、闫建军、丁淑红、韩伏、岳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宁0302民初55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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